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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2023最新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617°c 2023-08-23
导读: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2023最新版全文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汕头经济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22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事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高标准建设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重点面向东盟地区推动建立与国际规则衔接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标准体系,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电子商务合作新模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汕头综合保税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融合发展联动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复制推广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电子商务改革创新措施,推动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

支持汕头综合保税区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展示与购物中心,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

支持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依托汕头区域性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促进华侨华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金融、国际远程通信、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际云计算等数字贸易相关产业聚集发展。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商务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省驻汕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以及特区实际,编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把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基地、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产业用地规划,优先保障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项目和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构建设计生产、物流仓储、交易展示、支付金融、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优势资源、特色产业,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培育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镇(街)、专业村(居)。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园区规划建设,推动汕头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汕头宝奥城、汕头邮政速递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等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中小企业孵化、产业链构建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鼓励快递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集群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对新引进在特区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照特区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建立特色产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新型数字营销体系,支持纺织服装、化工塑料、工艺玩具、印刷包装等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推动上下游关联企业间供应链深度融合,推动对外贸易转型升级。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应当优化创新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办理流程,改革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各项投入的绩效考核机制,探索以促进带动效应代替直接产出比例,推动传统企业上线运营。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各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平台搭建、载体建设、人才培训、规划制定、研究咨询、技术研发和技术保障、通关物流、海外仓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参与共同配送中心、海外网点建设和国内外高水平展会展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给予奖励或者财政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展自主研发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视同科技研发采购支出进行核算,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点接入的原则,建立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保障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税务、商务、市场监管、公安、邮政管理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港口业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平台等对接,实现通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物流、金融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一站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托第三方物流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快递车辆便捷通行。

支持企业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者租用海外仓,建立仓储、配送、服务一体化的便利化物流体系,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第十三条  支持海关落实海关监管方案,不断简化、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模式,对低风险商品自动放行,提升通关系统效率。

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海关优先培育、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建设,推动外汇收支和结售汇业务网上办理,并创造条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汇业务创新。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融资产品、信用保险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外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十五条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全面推行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关、税务等部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对于依法可以申请退还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不征税复运进境,但是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中央、省驻汕单位应当优化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机制,针对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标准化便利化监管流程。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引领、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的要求,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依法查处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统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制度,以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统计分类规范,定期发布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复查完善机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建设跨境供应链区块链基础应用平台,构建跨境商业信用体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监管部门、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建立创业型、实用技能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对承担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的院校、社会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健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高级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享受特区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建立行业组织和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

鼓励、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自治组织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向,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动制订和实施行业标准规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企业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线上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机制,强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仲裁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公正、高效、专业、国际化的纠纷化解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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