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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2023最新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934°c 2023-07-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揭阳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揭阳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9月29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剧本、唱腔、语言、音乐、曲谱、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 潮剧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加大财政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落实潮剧保护传承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潮剧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协调解决潮剧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潮剧的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潮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潮剧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潮剧资料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潮剧资料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调查潮剧资源,应当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对濒危潮剧资源应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记录和保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潮剧资源信息。

第九条 根据潮剧资源调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潮剧资源保护清单,将能够体现潮剧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较高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项目,列入清单加强保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潮剧资源项目依法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潮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传承人档案,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支持潮剧代表性传承人和名家设立潮剧传习所、工作室,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潮剧表演团体多元化发展机制,激发国有潮剧表演团体活力,加强对民营潮剧表演团体的指导和扶持。

民营潮剧表演团体与国有潮剧表演团体的潮剧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培养、培训、引进等多种方式,完善潮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保障机制。

在公开招聘具有特殊专长的潮剧专业人员时,应当结合潮剧行业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确定招聘的条件、要求和方式,满足潮剧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需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通过成立潮剧社团、潮剧兴趣小组以及与本地潮剧表演团体合作开展优秀潮剧进校园等方式,宣传和普及潮剧知识。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戏曲表演等相关专业和开展潮剧教育培训,探索建立校团合作办学、人才定向培养等办学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展示、展演、传习等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潮剧创作生产和展示展演条件。

鼓励和支持镇(街)、村(居)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建设潮剧展示、展演场所,开发具有吸引力的潮剧文化旅游产品,推动潮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侵占与潮剧保护传承相关的场所和设施。

第十六条 潮剧创作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新时代新生活主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潮剧表演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加强潮剧剧本的创作,打造潮剧艺术精品,提高潮剧表演的欣赏性和吸引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优秀潮剧剧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可以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扶持整理改编和新编原创的优秀潮剧剧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潮剧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潮剧表演团体到基层开展公益性演出服务活动,丰富基层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潮剧表演团体、传承研究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等的合法权益,指导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潮剧表演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潮剧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团体、社会资本等对在潮剧排练和展演过程中出现的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等的特殊人员进行帮扶救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设立潮剧表演团体、建设展示和传承场所等方式,开展潮剧保护传承。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等方式参与潮剧保护传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潮剧宣传,创新潮剧传播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动漫小视频、微电影、专题专栏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潮剧艺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等,组织在剧院、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服务中心、旅游景区(点)、特色街区(乡镇)等集中展示展演潮剧艺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潮剧演出活动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协作,培育健康良好的潮剧演艺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汕头市、潮州市等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立潮剧艺术节;

(二)协同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建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开展区域潮剧人才培养;

(六)推动三市潮剧表演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保障其跨区域的合法演出活动;

(七)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

(八)共同推进潮剧申报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九)其他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汕头市、潮州市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方式,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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