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增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开放引领、绿色发展、产城融合和创新驱动原则,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吸引先进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全面建设广州东部枢纽,打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深联动发展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新兴智造高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制定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依法建立增城开发区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第五条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增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在增城开发区行使市人民政府交由行使的管理权限,负责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文件;
(二)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增城开发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六)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评估、动态调整。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承接的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指导、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增城开发区的财政支持力度,管委会应当加大资金筹集,为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增城区人民政府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促进开发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
管委会应当在管理体制、审批服务和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健全适合增城开发区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参与增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资源配置使用以及运营服务等活动。
第八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本市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增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该规定在增城开发区的适用作出调整决定。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生态保护等内容。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依据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增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功能分区,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
管委会应当建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增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科学推进增城开发区交通、能源、信息、供排水、地下综合管廊、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高效、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东部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增城开发区与市中心城区、珠江口两岸城市、港澳地区之间的快速交通网络,促进交通基础设施与园区的有效衔接。
管委会应当会同增城区人民政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云计算、智能传感、卫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完善现代化市政基础设施智能网络,推进建设智能化的交通、电网、气网和供排水保障系统,构建城市智能运行模式和智能治理体系,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增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增城开发区范围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管委会应当在以下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一)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重点发展的产业;
(二)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三)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制度,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和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立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制度,通过提高容积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探索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土地利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依法依规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出让方或者出租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在编制增城开发区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相关规划时,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跨区域项目需要占用增城开发区用地或者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手续前,征求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管委会、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四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均衡配置,打造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增城开发区应当依托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特色农业等旅游资源,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开展民俗、公益等特色活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山水文化宜游区。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产业促进政策,并参考环境影响、资源节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人文教育等要素,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编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协同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智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新型显示、电子信息、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
(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
(五)大健康、智能家居、休闲服装、食品饮料等产业;
(六)其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推动建设完善广州东部枢纽、广州东部公铁联运枢纽、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聚集区、广州科教城等重点发展平台,提升产业发展承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增城开发区的重点发展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申报省、市级创新平台,推动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增城开发区设立子基金。
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产业在资金支持、企业培育、产业引导、土地供应、物业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增城开发区重点产业扶持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加强与本市其他经济功能区联动发展,依法复制上级推广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制度创新成果。增城开发区可以行使本市赋予其他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市一级权限。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扩大试点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安排在增城开发区实施。
增城开发区应当探索建立与港澳的合作协调机制,在规划、用地、招商、投资、贸易、金融等多领域加强合作,促进产业发展。
管委会应当推动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企业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对外合作机制,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合作。管委会应当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拓展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管委会应当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发展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任务目标、主要政策、激励手段和具体措施。
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创新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科研经费使用、人才评价等机制。
增城开发区应当推动设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实行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增城开发区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化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鼓励其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参与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
管委会应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联盟及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科技资源开发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开发区围绕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现代农业等重点、优势产业,集聚整合科研力量与创新资源,建设产业创新和技术研发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究,参与国家、省和本市科研计划和科学工程。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实施企业培育计划,推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模化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政府采购、免租创业、贷款贴息、共享科研设备和仪器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上市。
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支持制度,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知识产权、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增城开发区发展需求,将产业领军人才和重点发展领域紧缺人才纳入市级人才需求目录,支持增城开发区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人才奖励制度、人才公寓、人才培训机构、人才交流机制、引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等方式,为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培训交流、就医、子女义务教育等服务和保障。增城开发区人才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教育资源向广州科教城集聚,在广州科教城周边布局高新技术企业与机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设集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研发和创业孵化于一体的国际一流科技教育融合发展区,打造产业人才和技能人才高地。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开发区建设国际化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区,将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聚集区纳入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培养高地,探索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对港澳台及国外创新创业人才施行签证、工作、居留、税收、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人才政策,营造国际化的人才工作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依托省、市、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推动政务数据归集、互联互通和智能复用,提升行政效能和数字化应用治理能力。
管委会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制定和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指南,并对清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一门受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集成服务模式。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
第二十九条 增城开发区支持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推进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鼓励口岸查验机构入驻增城开发区。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银行、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增城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为增城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体系。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银担保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增城开发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功能升级,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再贴现等金融工具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城开发区建设,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专项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会同税务机关明确办税流程指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落实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来增城开发区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或者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所携带的自用物品以及科研、教学物品,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供通关便利并落实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
管委会应当制定促进政策,推动在增城开发区设立金融、法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增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增城开发区应当营造开放包容、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增城开发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增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示范辐射带动区域,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