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
(2021年12月30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雨花台烈士陵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纪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雨花台集中殉难的中国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由市人民政府兴建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皖南事变三烈士墓。雨花台烈士陵园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雨花台烈士陵园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陵园管理机构)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雨花台烈士陵园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环境综合治理,保障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和环境氛围庄严肃穆、清净整洁。
第六条 陵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建设发展,以及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服务保障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管理和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雨花台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规划管理工作。
宣传、党史、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绿化园林和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在雨花英烈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相关领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
第七条 本市应当与其他雨花英烈纪念地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多层次、多领域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机制,推动史料共享、学术共研、藏品共展、活动互助、业务互训。
第八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及其承载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受法律保护。
禁止破坏、损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或者侵害雨花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陵园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划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范围界线,并依法设立标志标识。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雨花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应当以纪念性景观为主导,保持环境氛围庄严肃穆。
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知名烈士墓的本体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工程;中轴线纪念建筑群的本体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管理、展示工程;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环境修复、与文物相关的展示、管理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批,并保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在施工前告知陵园管理机构,并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报批。建(构)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业态布局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整体环境相协调。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高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相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高度。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准前,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陵园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既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文物保护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治理。
第十五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雨花台烈士陵园内下列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遗物、文献等实施重点保护,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和保存特点,明确保护要点和保护要素,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维护方案:
(一)烈士殉难遗址、知名烈士墓和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烈士就义群雕、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廊、烈士纪念馆、国歌碑刻照壁、国际歌碑刻照壁、忠魂颂浮雕、忠魂亭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图形、标志等;
(二)雨花英烈的用具、服饰、手稿、照片等遗物;
(三)与雨花英烈相关的文稿、书刊、照片、声像资料等档案文献史料。
第十六条 红领巾广场、共青团路和忠魂亭由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和共产党员以捐赠、义务劳动等方式建造,是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名称和用途。
第十七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存的环境载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树木。
中轴线纪念建筑群、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和知名烈士墓区域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确需大修剪,或者移植、砍伐十棵以下树木的,应当经陵园管理机构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十棵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应当征得陵园管理机构同意,并确保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陵园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以外,未经陵园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第二十一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
(三)设置与英雄烈士纪念主题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设施;
(四)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
(五)身着、佩戴与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六)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钓、游泳、嬉戏;
(七)携带兽类宠物;
(八)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
(九)其他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雨花台烈士陵园景观资源分布状况和周边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区域合理划定活动范围,并指定活动时段。禁止在划定范围、指定时段外开展健身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二十二条 雨花英烈的事迹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信念、高尚道德情操、为民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本市将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风尚,激发社会公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怀。
第二十三条 宣传、党史等部门和陵园管理机构、雨花台红色文化研究院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研究和交流,挖掘和展示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思想内涵和当代价值,为阐释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提供理论支撑。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参与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研究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在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烈士陵园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雨花英烈遗物史料征寻、调查、整理工作,做好口述资料的抢救性保护,并按照规定将相关遗物史料和口述资料纳入市红色文化资源电子档案数据库。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党史、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雨花英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创新展览展示形式,通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展示、馆藏文物展示、数字化虚拟展示等方式,开展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感染力强的展览展示活动,增强生动性、互动性和体验性。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拓展陈列展览的途径,通过基层巡展、馆际合展等方式,讲好雨花英烈故事。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讲解员服务制度,编写规范的讲解词,组织配备专职讲解员和义务讲解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烈士纪念日,在雨花台烈士陵园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鼓励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军队以及社会公众在每年清明节、“七一”、烈士纪念日、国庆节等节点,到雨花台烈士陵园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纪念活动礼仪规范,提供礼仪礼规方面的服务和指导,引导庄严有序开展纪念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网络平台,开通网上献花、留言、点烛等线上祭扫功能,为单位和个人缅怀雨花英烈、寄托哀思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陵园管理机构共建红色基地,定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性教育等活动。
鼓励雨花台烈士陵园所在地的区、街道、社区与陵园管理机构共建红色城区、红色街道、红色社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少先队和共青团的基层组织争创以雨花英烈英名命名的荣誉。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雨花英烈英名命名规范。以雨花英烈英名命名的少先队、共青团基层组织,应当崇尚、珍惜、维护命名荣誉。
第三十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邀请雨花英烈亲属、青少年学生、共建单位代表、专家学者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讲解、流动宣讲、文艺展演、线上展示等活动,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
第三十一条 宣传、党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为题材的文艺创作,打造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等文艺精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等作品,融入南京艺术节、音乐节、戏剧节等大型文化活动。相关巡演、展演符合文化旅游消费政府补贴项目条件的,应当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雨花台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纳入课程安排和教学活动,组织开展雨花英烈主题教学实践活动、纪念教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党史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作为中小学红色文化读本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支持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讲进校园活动。
鼓励学校依托雨花台烈士陵园开展研学实践,将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安排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举行。
第三十五条 本市营造尊重和爱护英雄烈士亲属的良好社会氛围。雨花英烈亲属在参加重大纪念活动、祭扫活动、命名活动、志愿活动,以及查阅史料等方面享有礼遇。具体礼遇规定由陵园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雨花台烈士陵园纳入本市红色地名名录。
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作有关地图、命名道路、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明确显示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信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树木的,由陵园管理机构依照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陵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尚不严重的;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陵园管理机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设置与英雄烈士纪念主题明显不符的门牌店招、标志标识、广告设施的;
(二)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的;
(三)身着、佩戴与纪念英雄烈士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的;
(四)在划定范围、指定时段外开展健身和娱乐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陵园管理机构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倒影池、雨花湖、忠魂池垂钓、游泳、嬉戏的;
(二)携带兽类宠物的;
(三)使用滑板、轮滑鞋、平衡车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害雨花台烈士陵园设施、环境、秩序,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