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截瘫疗养院保护利用条例
(2022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唐山市截瘫疗养院(以下简称截瘫疗养院)是国内现存唯一的专门抚养照顾地震致残截瘫人员的场所,是英雄城市英雄人民感恩党和国家关怀、患难与共、自强不息的标志性历史建筑。为了加强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弘扬唐山抗震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截瘫疗养院位于本市路南区南新西道9号,东至建南房管所用地、南至南新西道、西至华岩路、北至刘庄自建平房,用地面积254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268.5平方米。
第三条 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利用的重要事项。市民政部门负责截瘫疗养院保护利用的具体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截瘫疗养院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保护标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公益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
第七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截瘫疗养院的规划和用途,不得擅自在截瘫疗养院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截瘫疗养院保护要求。
第八条 涉及截瘫疗养院规划建设发生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对截瘫疗养院的修缮、改造等,应当坚持保持原有风貌的原则,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截瘫疗养院的保护利用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指导截瘫疗养院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完善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路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截瘫疗养院的属地保护,禁止各类损害和破坏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截瘫疗养院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截瘫疗养院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截瘫疗养院的发展建设,支持利用截瘫疗养院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文化、旅游、宣传、教育等活动,将截瘫疗养院打造成爱国主义的教育基地、宣传基地,传承和弘扬唐山抗震精神。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党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文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截瘫疗养院管理单位合作,研究、挖掘、阐释其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媒体、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截瘫疗养院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 禁止歪曲、贬损、否定截瘫疗养院文化遗存。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法定保护和监管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擅自损坏、迁移或者拆除截瘫疗养院建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其内部主要结构、布局和装饰,以及外部主要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风貌的,或者在其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污损截瘫疗养院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妨碍、干扰截瘫疗养院保护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