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包括不合理利用或者不必要废弃等行为。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共治和依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制止餐饮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制止餐饮浪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全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餐饮浪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经营服务者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加强食堂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制止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企业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市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为准则、自律规范,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规定,教育引导其成员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理念和消费方式,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制止餐饮浪费的行业自律规范。将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和创新经营方式。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健康、文明、节俭、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和习惯。
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列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的内容。
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半份、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的菜品、主食和饮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的经营方式;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标牌;
(三)菜单应当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取餐的行为,应主动进行提醒、劝导;
(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六)建立制止餐饮浪费自查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七)配备公勺公筷和提供安全、卫生、环保、便携的餐盒、餐袋等用具,主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并提供服务。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实施光盘行动。
第十一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健全节约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制止餐饮浪费观念。
单位食堂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加工制作、配餐,按照健康、经济原则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主食,注重膳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餐饮浪费标识,引导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加强用餐期间巡视检查,及时制止用餐浪费行为。
单位食堂交由外包餐饮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承诺书,要求外包餐饮经营者履行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承诺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儿童养成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建立节约用餐制度和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奖惩等制度。采用校外供餐形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旅游餐饮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游客合理用餐,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等,科学合理安排,提醒游客适量点餐、按需取餐,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各类宴会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适度备餐,提倡健康理性消费,抵制铺张攀比等陋习。
第十五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节俭的消费观念,遵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规范,外出就餐时应当按需点餐,避免浪费。
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养成科学健康、勤俭节约的良好用餐习惯,按照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饮食消费观念。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通过12345、12315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和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制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