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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3最新修正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707°c 2023-06-06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1月25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粮食安全,促进自治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霜(冰)冻、冰雹、暴雨(雪)、寒潮、雷电、低温、高温、大雾、大风(沙尘暴、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化网络。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并在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本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

(二)组建气象助理员和信息员队伍;

(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

(四)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五)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储备必要的应急减灾物资,制定有关减灾和应急措施及方案;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

第七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知识,提高防灾避险能力;

(二)发现气象灾害隐患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相应防御准备;

(四)气象灾害发生时,服从政府及有关组织依法作出的安排,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公共参与机制,鼓励、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帮助群众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将每年三月的第四周确定为自治旗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周。教育、气象、水利、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新闻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资料,做好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学校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及减灾工作纳入自治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自治旗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总体布局,由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实行统一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保护探测环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在气象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同时提出相应补救措施。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管理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行业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型建设工程、易燃易爆、化工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和安全监管,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设施建设,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建立健全跨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农田干旱、洪涝、严重空气污染等灾害事件的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在枯水期,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湿地、库区及其上游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保障湿地及库区生态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并书面征求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  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应当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  自治旗融媒体中心和通信部门,公共场所大型电子显示屏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公众传播工作。公共传播媒介在接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或变更、解除通知后,应当及时完成无偿播发、刊登工作。对临近和补充、订正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向在网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在达斡尔、鄂温克民族乡镇(村屯),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治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与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决定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

(六)依法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灾情发展及气象灾害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气象主管机构与粮食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部门联动机制,在粮食生产、收储流通等领域开展信息共享合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指导和组织受灾群众及时采取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保险服务体系,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降低气象灾害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采取其他相关防御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未及时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监测信息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出现漏报、错报的;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未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不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气象探测环境、气象探测设施造成破坏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发布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本条例颁布实施之日起,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在气象信息员管理、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时修订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保障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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