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2年6月29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人才效能,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引进、培养、留住、用好、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 本市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协调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发展政策;
(三)部署年度人才发展工作;
(四)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五)督促检查人才发展重点工作;
(六)决定有关人才发展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发展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九条 鼓励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各开发区开展人才发展工作改革先行先试,创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第二章 引进人才
第十条 人才引进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需要,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采取符合本市实际的引才措施,破除户籍、地域、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吸引各类人才向本市流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市工作创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企业引进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补助。对首次在本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紧缺人才编制池,提供产业紧缺人才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为本市科技含量高、设备工艺先进、管理体系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发展招聘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集聚海内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对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创新柔性人才引进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人才工作站、离岸创新基地等柔性引才平台,对其在场地、设备、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对其中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本市工作,可以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域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创业或者在职创业、兼职从业可以享受本市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市属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待遇。
科研人员创业期间的科研业绩贡献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评职称依据。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三章 培养人才
第十九条 培养人才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省市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光电信息、现代种业、生物医药、中医中药、新材料、数字经济、新能源、文化创意、黑土地保护等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基础教育,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注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高等学校应当突出特色、分类发展,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本市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生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福利机制,促进人才持续成长。
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集聚。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海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各行业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采取校企合作形式,建设汽车、光电、新材料研发等特色工程师学院,打造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研修学习,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评选首席技师,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教育应当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办学模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健康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到国内外著名培训机构、国际知名企业、世界一流高校等,参加短期培训、高峰论坛、合作交流,给予培训补贴。对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每年开展集中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乡土专家培育工程,建设乡村振兴人才学院,统筹加强特色文化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返乡创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培养扎根农村、服务基层、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十条 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提高科研团队中的青年人才比例,促进青年人才成长。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支持,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懂基层治理、服务群众、应急处置的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以多种形式满足本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第四章 留住人才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市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
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事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经所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意,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技术、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产权激励制度。企业可以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科技成果的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可以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提高科研人员薪酬。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众创空间、项目孵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创业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等载体建设,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岗位,并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
第四十条 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应当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扩大人才的参政议政渠道。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制度,开辟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旅游、交通出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人才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颁发人才奖。
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用好人才
第四十四条 人才使用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以人才评价为基础,科学合理使用人才。
第四十五条 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自身专长和特点,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保证人才适岗适位,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课题、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解决制约重点行业领域发展的核心技术难题,激发人才自主创新和攻坚克难的积极性。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获得重要专利成果,有效填补国家和省产业技术空白,成功转化后能推动产业发展,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人才和团队,应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四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推广、应用的实绩可以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的,可以不改变户籍、单位隶属关系,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一线从业、创业或者志愿服务,当地政府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条 本市建立产学研合作新模式,支持科研人员成立技术咨询公司或者科研团队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攻关、产业核心技术攻关,解决企业技术需求。
第五十一条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采取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值服务,并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第六章 人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人才钻研业务创造良好条件,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人才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宣传人才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人才提出的需求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全市人才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本市建立大科学家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体系。对认定的重点科技创新团队,提供经费、融资、人才等方面相关服务保障,推动创新成果本地应用和转化。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人才聚集的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财政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人才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或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损害人才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