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57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内容。《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本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因此,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劳动保护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劳动法也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可以讲,安全寓于生产的全过程之中,安全生产是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人、每个工序相互配合和衔接。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从业人员都从不同的角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担负责任,每个人尽责的好坏影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成效。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颁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从业人员防止职业毒害和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劳动防护用品又与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所需要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区别。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者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作用的情况下,如在抢修或者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或者隐患,以及生产工艺、设备一时跟不上等,个人防护用品会成为劳动保护的主要措施。劳动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讲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充足,不得任意削减,作为从业人员要十分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有专门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注:《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年1月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对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为: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