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4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措施,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劳动者防止职业伤害的最后一项措施。在劳动条件差、危害程度高或集体防护措施起不到防护作用的情况下(如抢修或检修设备、野外露天作业、处理事故隐患等),劳动防护用品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主要措施。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好坏,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其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可靠,起到应有的劳动保护的作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定义和种类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很多种类。如按照人类的生理部位分类、有头部的防护、面部的防护、眼睛的防护、呼吸道的防护等;按照使用原材料分类,有棉纱棉布制品、丝绸呢绒制品、制品、橡胶制品和五金制品等;按照使用性质分类,有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用品,防油用品,防高温用品,防冲击用品等;按照用途分类,有通用防护用品(也称一般防护用品)、专用防护用品(也称特种防护用品)等。2018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修改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度范》将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十大类:
(1)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2)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人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3)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4)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5)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6)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7)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8)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9)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10)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指标和技术条件,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对安全帽、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均制定了国家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的作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从业人员手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但从业人员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知识、安全意识不强、图省事等原因,不按照规定佩戴或使用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也可能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劳动者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并在实践中监督、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201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