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及时办理。
本条是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规定。
一、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由此可见,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在上位法没有规定,但行政管理实践中确有必要创设许可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设定的许可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后,如需继续实施许可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考虑到实践中,企业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不高反映较为突出。因此,本条对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理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随意拖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企业而言,时间就是效益,本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体现了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