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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9°c 2024-07-0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24

施行日期:2022-06-24

时 效  性:有效

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主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低买高卖、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对象、搭售、差别待遇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者有可以查清的违法所得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此外,还应当对经营者处以罚款,以惩戒其不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本条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作了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法定范围内裁量。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40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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