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条是关于不征税收入的列举性规定。
本条是原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所没有规定的,是本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部分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人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目前,我国组织形式多样,除企业外,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这些机构严格讲是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以及为承担行政性职能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税没有实际意义。当然,为了保证税法的严谨,税法还有兜底性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本条中涉及的不征税收人项目的具体界定为: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过预算程序对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直接拨付的经费。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拨款中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计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所得税返还(退税)和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2]22号),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以及专项收费等。
本法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组织或机构一般是承担行政性职能或从事公共事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作为应税收入的主体;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过财政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对其征税没有实际意义。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设置“其他不征税收入"这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组织可能会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税收人。其他不征税收入的界定权属于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