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49°c 2024-07-1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8-27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实质上是每一个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因此,当多个连带债务人分别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时,其债权人有权在各个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例如,甲企业是乙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当甲、乙分别被申请适用破产程序时,作为甲企业债权人的丙,既可以在甲案件中申报债权,也可以在乙案件中申报债权。

依据本条规定,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分别在各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时,其所申报的债权数额可以是其享有的债权的总额。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假设债权人丙对甲企业享有一百万元的债权,当甲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乙企业同时被申请适用破产程序时。债权人丙既可以在甲案件中申报一百万元的债权,也可以在乙案件中申报一百万元的债权。

一般说来,债权人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并不会导致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额大于其实际的债权额。如果债权人最终获得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债权总额,超过部分,应当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