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权利的规定。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活动的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一、当事人既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指定的调解员,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和信任的调解员;
二、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也可以拒绝调解,在调解活动进行过程中,还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的方式是否公开。这主要考虑到民事纠纷和矛盾的复杂性,对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调解的案件,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原则,运用不公开的方式调解往往能够消除因为调解所带来的不利社会效果;
四、在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是主角,可以自主表达意愿,这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相比,更具灵活性;调解也不要求必须达成协议,双方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