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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08°c 2024-08-09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里所谓的“办案期限”,是指处分决定机关自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

本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的一般办案期限为6个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分决定之日止。因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处分决定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情况,应当从发现新的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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