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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656°c 2024-08-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和减轻处分适用规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从轻处分、从重处分的概念

从轻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轻的处分或者最轻的处分的手段。从重处分,就是指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的手段。

二、减轻处分的概念

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

三、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

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即减轻处分的情节,必须是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情节,不具有上述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不得任意减轻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按照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可同时又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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