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938°c 2024-08-1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04-22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 效  性:有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主旨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释义和理解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将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给不应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这里所谓的“工作秘密”,是指为了工作需要,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行为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是指因履行职责而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故意或者过失将有关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泄露出去,让不应知悉者知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里所谓的“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告诉他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私事。

根据本条规定,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