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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92°c 2024-10-1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8-12-29

时 效  性: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直接进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和全村的权力机构,是实现直接民主的主要载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全体村民的意志。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中享有广泛的职权。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议事决策组织,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村级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组织,是村民自治事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自治的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对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可以直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表明,村民会议至少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为了有效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村民会议还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本法第33条还规定,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村民会议对村民自治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对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由于村民会议的召开难度相对较大,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村民会议的不足。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据村民会议的授权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授权方式可以分为多种,既可以是一次性授权,如在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召开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也可以是专项授权,如针对某一具体重大村务,专门召开村民会议,就特定的重大村务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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