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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93°c 2024-10-1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施行日期:2018-12-29

时 效  性:有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律责任机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以广大村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并追究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如果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举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在另一方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不能非法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如果认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上一级政府应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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