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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693°c 2024-10-1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6-21

施行日期:2019-06-21

时 效  性:有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针对的是违法的道路运输管理人员。《道路运输条例》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权利,也规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执法者,其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否健康有序,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设权需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制理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多年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际,暴露出一些问题,人情审批、直接或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特别是介入汽车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及时查处或未执行处罚程序、随意性大,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工作之便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等。因此,严格规范道路运输执法行为,严肃查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对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

针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本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内容具体规定了四类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同时又以第(五)项“其他违法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1、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本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申请者从业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真正做到审批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不得搞暗箱操作,不得对申请者实行歧视待遇、不得故意拖延刁难,更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的履行道路运输管理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盈利性的经营活动。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但是从担负的公共管理职能看,与国家公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应当对自己的身份有准确的定位,不能利用职权便利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这种政企不分、在道路运输市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存在严重的弊端,无助于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只会进一步扰乱道路运输市场,背离了授予其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立法原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了道路运输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甚至直接构成犯罪。对于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纠正。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当前,机动车维修市场上无证经营、价格欺诈、使用假冒零配件维修、欺行霸市、恶性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力度,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严厉和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和有关方面举报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权及时予以查处,不得怠于行使职权,更不得不作为从而放纵违法行为。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着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享有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搞权力寻租。

5、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4项显然无法涵括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所有违法行为,据此,本条第五项以“其他违法行为”作未尽处理。其他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规定》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规定》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纪律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责任种类和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上述5种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内部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行政处分应当依法作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2、刑事法律责任

本条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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