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绎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的规定。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所当然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和组织村民努力发展经济。
根据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有以下几项: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发展合作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我们党长期不变的方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提下,以农民为主,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共同章程建立的对外参与竞争、对内提供服务的,以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及其行业协会(联合会、联合社)等为主要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有效组织载体和纽带,是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形成的农村组织形式。实践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生产经营型合作组织、农产品流通型合作组织和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型产业化合作组织。从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按照一村一社的模式建立起来的、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村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联合公司
等,统一管理全村的土地和村办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办企业、村办各种服务队等。目前,这种模式所占比例不多,许多地方虽然形式上实行一村一社,但多数实际上只是一个牌子,与村民委员会是一班人马。第二种是村没有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即没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全村的土地和各种村办的合作经济。第三种是部分村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包括村民小组投资兴办的企业、村民之间联合组成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等等。
村民委员会既要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也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合作经济以外的其他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经济等,这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水平的需要。
二、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需要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协调问题。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这两项工作。
服务,既包括有村民委员会直接提供各种服务,也包括通过建立各种服务组织提供各种服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民委员会要直接过问村民生产的个性服务工作是否得到落实,没有落实的,要组织落实,二是在设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村,生产服务工作往往有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也有责任督促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搞好生产服务工作;三是在没有相应的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建立有关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服务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直接为村民提供各项生产服务。
协调,就是对本村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在经营活动中的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进行协调和统筹。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村民委员会要制定本村生产的年度和中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要协调本村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
包括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各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村办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合办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活动;三是要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生产活动。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归属权有三种不同情况,实践中应分别对待:(1)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立有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域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2)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3)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比如,属于乡镇集体企业、乡镇办的集体农场的土地,继续由该乡镇集体企业经营、管理。在村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管理权。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委员会
所行使的这种管理权,既包括对土地的合法利用权和土地发包权,也包括土地承包关系成立之后,对承包户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本村其他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是否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也按以上原则分别情况决定。
四、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资源利用效率较低。当前,城市和工业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已经对农村和农民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农村也正在产生大量污染。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村民委员会有责任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教育村民既要避免抛荒等浪费现象,也要避免过度使用、过度开发等现象,做好水土开发与保持工作,减少和避免水土流失,绝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盲目发展。村民委员会要把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生产生活问题、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上,坚持改善生态环境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相结合,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有限的农业自然资源能够循环或永续利用,促进大范围的生态恢复和保护,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五、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实践证明,这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的各种集体经济组织,都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尊重,不能随便干预。
六、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中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农村推行的一项影响深远的改革。这种经营方式,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广大农民利益,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都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这是一项事关农业和农村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村民委员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双层经营体制是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为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困难,根据实际需要和村民意愿,把家庭分散经营与村民互助合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是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前提下,村民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些环节实行合作。我国有些地方借鉴其他国家“公司+农户’’的做法,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直接面向市场,使贸易环节、工业环节的利益与农民共享,收到很好的效果,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这种做法,对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实行双层经营,必须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仅村民委员会自己不能随便平调、摊派,要认真兑现承包合同,还要抵制来自其他各方面的乱摊派,同时,也要制止村民侵犯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