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条是对《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二是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汽车维修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86)交公路字956号)。按照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维修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机动车维修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特别是2002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反映了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存在着维修人员素质不高、维修作业不规范、维修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这些,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维修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规定》紧紧把握《道路运输条例》确定的原则和精神,细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内容,力求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二、关于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的使命。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管理原则与经营原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三十七条)。
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规定》在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方面,增设或者具体细化了一些对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一是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二是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要求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四是受理质量投诉,积极调解纠纷;五是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依法发布信息。上述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切实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机动车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全过程,时刻关系到安全、环保、节能等重大国策。在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资源利用与供应矛盾加剧的条件下,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尤为重要。《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法律责任等制度设立方面,全面反映了上述原则。一是指明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二是把握管理重点,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提出了特殊条件下保障安全的特殊要求;三是注重“软件”建设,通过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全国考试和职业资格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人员素质提高来提高维修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四是突出质量保证,完善了维修竣工检验、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期等各项制度;五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管,禁止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四、关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我国汽车保有量以每年超过GDP增长率3个百分点左右的速率高速增长,使维修量增幅明显,也使维修服务成为社会焦点。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是1978年的70倍。2002年,年维修量首次突破1亿辆次,2004年达到1.29亿辆次,年维修产值达300亿元。特别是轿车快速进入家庭,机动车维修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4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65万辆,其中轿车已超过500万辆。促进机动车维修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求,是《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最终目标。
《规定》在调整和规范市场经营与管理行为的同时,确立了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