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是货物运输的一种,是指使用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蚀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危险货物主要是《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气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安全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必须关注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安全有三层含义,一是车辆经维修后,本身的安全性能要严格达标,这里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为一类企业,满足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是严格危险晶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市场准人的具体举措。二是危险物品及容器的安全,即防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维修企业存放或维修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与污染。因此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要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旷三是一旦发生事故,处理要及时,防止事态扩大,为此,要求企业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规定》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切实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生产安全。应当指出,《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的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对这些罐体的维修必须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是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许可条件的原则规定,各地要按照本条规定细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