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
这是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退市场比较频繁,而做出的一项规定,是立法上的又一创新。目的是为了更准确、更及时地了解行业情况,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在我国,机动车维修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三类企业变数很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进入和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在20%左右。不及时了解这些情况,就不能更好地保护维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实行机动车维修经许可证件有效期制度,有利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避免“眉毛胡子一起抓“,保证管理工作到位。考虑到企业规模、企业管理等因素,《规定》对各类企业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有区别地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是证件的有效期,不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
本条第二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印制和管理作出规定。为了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将在全国范围统一格式,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便于实现机动车维修管理的统一、规范、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