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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1°c 2024-10-2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施行日期:2019-03-02

时 效  性:有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时间,抢救生命,避免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为了防止在交通事故救治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标准来救治伤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制定统一的创伤诊疗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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