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政治参与和表达意见的规定。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试图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活动。政治参与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可以说,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条依据宪法作出了规定。
《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保证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这些权利,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确保残疾人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有以下意义:
(1)是实现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基本途径;
(2)可以防止权力滥用;
(3)可以使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
(4)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的范围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残疾人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主要有:
(1)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一方面残疾人可以选举能够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另一方面残疾人也可以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3)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4)直接参加政府工作来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
(5)其他途径,如通过信访、媒体等。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只要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就要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主动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是实现立法和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重要途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残疾人权利公约》也规定,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本条第三款根据宪法的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主体是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
(2)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
(3)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