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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5°c 2023-11-2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长达一年,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个了解、适应的过程。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较强政策性,也有一定技术性,对行政机关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很大,需要进行个案的分析和权衡。

三是,考虑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制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可能会有冲突或者不一致,需要时间进行清理、修改,从而与本条例保持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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