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标准化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本条是关于标准化协调机制的规定。
一、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
通常,标准涉及的面较广、产业链长,越重要的标准往往涉及部门越多,协调工作量越大,需要建立跨部门、高层次的协调机制,保证标准协调一致、及时出台。2015年6月1日,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正式建立了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十九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标准化协调机制的任务是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既包括地方标准的制定,也包括标准的实施、监督以及标准化政策措施的协调。目前,全国三十一个省(区、市)级政府建立了省级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例如,2013年北京成立了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作为标准化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部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例如,2017年杭州成立杭州市标准化委员会,协调标准化人、财、物管理,以标准化推进城市国际化。此外,青岛、包头、武汉、成都等设区的市也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的建立,对标准化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