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和制定主体的规定。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解决跨行业、跨专业的需要协调的问题而制定出基础通用的技术解决方案,主要指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基础标准,通用的方法、技术和管理标准。另一方面,解决强制性标准执行所需要的配套标准。例如,对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测试方法需要协调统一,以满足强制性标准合格评定的需要,如GB 7258—2017《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配套推荐性国家标准有GB/T 24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GB/T 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597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GB/T 30036《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等。除此之外,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重点制定对各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例如,GB/T 34000-2016《中国造船质量标准》全面对接国际先进标准,在各项技术要求和指标上不低于国际标准,确保我国船舶工业不输在“起跑线”上,引领我国造船行业发展。
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中的“等”字是为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未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展留有空间。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即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