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全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或者更正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特别规定。
本条例除了对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做出一般性规定外,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时的相关更正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这样规定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保证当事人有权获得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并有权对信息中的错误内容提出更正的要求,是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这样规定也是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自身信息的权利,尤其是对错误信息提出更正的权利,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三是,这样规定符合当前国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多数做法,也是许多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