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
本条是对具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招标业务
根据《条例》第12条规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该办法办理招标业务。除此之外,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的违法行为类型,是因为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职业范围、职业要求等,还需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办法中加以明确。
招标师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应依据职业范围和委派工作职责要求,依法履行招标采购职业义务,并承担相关职业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自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以及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标采购行为,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保守招标采购中的保密事项;接受注册登记机构的从业考核管理,参加职业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
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类型
招标师在招标采购工作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职业规范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
(二)给予警告。
(三)暂停从事招标业务。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在此期限内,相关专业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四)取消职业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