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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83°c 2023-11-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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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主旨

本条是关于标段划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所指的标段划分,是指招标人在充分考虑合同规模、技术标准规格分类要求、潜在投标人状况,以及合同履行期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将一项工程、服务,或者一个批次的货物拆分为若干个合同进行招标的行为。标段划分既要满足招标项目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又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或者标包,通常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一是适应不同资格能力的投标人。招标项目包含不同类型、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品种和规格的标的,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分别投标。二是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同一招标项目由于受资金、设计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划分标段,以满足分阶段实施要求。

二、标段划分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和《建筑法》第24条均规定,招标人划分标段时,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投标。《招标投标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二是经济因素。招标项目应当在市场调研基础上,通过科学划分标段,使标段具有合理适度规模,保证足够竞争数量的单位满足投标资格能力条件,并满足经济合理性要求。既要避免规模过小,单位固定成本上升,增加招标项目的总投资,并可能导致大型企业失去参与投标竞争的积极性;又要避免规模过大,可能因符合资格能力条件的单位减少而不能满足充分竞争的要求,或者具有资格能力条件的单位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并由此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三是招标人的合同管理能力。标段数量增加,必将增加实施招标、评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量,因此标段划分需要考虑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和合同履行管理的能力。四是项目技术和管理要求。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时应当既要满足项目技术关联配套及其不可分割性要求,又要考虑不同承包人或供应商在不同标段同时生产作业及其协调管理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因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本条没有对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的情况作出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力和生产要素配置状况,以保证充分竞争和避免规避招标等为前提,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依法科学合理作出规定。

三、不得利用标段划分实现非法目的

具体说来就是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规避招标。一是通过规模过大或过小的不合理划分标段,保护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二是通过划分标段,将项目化整为零,使标段合同金额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而规避招标;或者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使每一潜在投标人均有可能中标,导致招标失去意义。这些规避招标的行为大多数为了实现非法交易,必须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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