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各国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含义和内容有一致之处。我国也规定在拍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卖的物品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在委托拍卖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拍卖人说明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
标的物的来源主要是确定是否为委托人所有或能够依法处分。标的物的瑕疵是指其存在的缺陷。如患病的牲畜,内部结构不良运行有障碍的机器、有缺损家具、字画等。只要标的物的瑕疵在委托人交付时存在,拍卖人就有知情权,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应对瑕疵作出说明,如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不作说明,企图蒙混逃避,按完善的标准进行交付,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进入拍卖程序后,拍卖人对标的的瑕疵并应向竞买人作出说明,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状况的知情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拍卖人明知拍卖标的有瑕疵而在拍卖活动中不作说明和解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