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拍卖人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所组织的拍卖活动是否合法,要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拍卖当事人的查询,因此,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拍卖人在经营拍卖业务时弄虚作假,虚报注册资金或隐瞒拍卖收入。拍卖当事人还可对拍卖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如委托人认为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有串通压价行为,他便可提出查看拍卖笔录或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拍卖人必须履行这项义务。
本条第二款还对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资料的保管期限作了说明,从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是在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支付了约定的佣金,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之后,或者出现一方违约,如委托人违反瑕疵担保责任,未对拍卖标的的瑕疵状况作出说明,拍卖人自行参加竞买或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或在拍卖中故意压价,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委托拍卖合同终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