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担保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原则。
担保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人参加担保活动,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适用法律上,任何一方不应当有高于对方的特权。在担保活动中,任何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产生的基础。担保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担保活动也应遵守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参加不参加民事活动,参加何种民事活动。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权利。民事法律制度多数属于任意性规范,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做什么,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某种民事活动。约定合同时,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享有某些权利,接受某些义务。双方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比如,第三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委托,为债务履行作担保,也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委托。债权人可以接受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可以拒绝接受。自愿原则是民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担保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合情合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享有特殊的权利;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一方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给对方。公平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担保活动中要言行符合实际,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克尽合同约定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提倡诚实信用,反对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应当成为一种道德风尚。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护经济秩序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担保活动中,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维护参加担保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担保活动必须遵守上述基本原则。担保法规定的上述基本原则,对指导担保活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