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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38°c 2023-11-1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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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释义和理解

一、决策民主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据此,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决策民主原则,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这些规定,都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让有关各方能有机会在过程中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而程序正当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工作的重要条件。

三、结果公开的原则

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条明确规定了结果公开的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例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也是相信群众、把工作交给群众、接受群众评判,真正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其实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公平补偿。从立法用意来讲,为了加重补偿一定要公平的分量,立法时特意把它放到了第二条,公平补偿与上述三个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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