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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8°c 2023-11-1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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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主旨

经营者集中申报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申报的规定。

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一旦完成集中,纠正成本较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通常采用事前申报的办法对集中行为进行控制,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要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从法律本质上说,大多数情况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由于经营者集中有可能导致排除和限制竞争,我国采用事前申报的强制申报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在申报标准以下的,既不需要强制性的事前申报,也不需要事后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作为是否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是授权国务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实施集中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应注意,根据本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权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其他地方执法机构无权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关联法规】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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