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内容如下: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本条规定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医疗活动中,一方面,医患双方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比如处置权、处方权等;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讲,医患双方关系在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当遵循以上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公开、公平、公正三者而言,公开是公正的保障、公正是公平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人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公平维护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法制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就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而言,从立法到执法都应当切实体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公平对待。
公平,首先体现在医患双方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没有额外的特权。其次,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凡是在法律上享有特殊权利的,都必定要履行义务。例如《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实质上赋予了医疗机构予以特定资料的保管权。但是,《条例》也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再者,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体现公平。不能针对同一个争议事实对医患双方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比如,在处理医疗事故中会出现赔偿问题,《条例》也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制定了赔偿标准,因此,不能仅在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时适用条例,而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却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这样做,不仅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也会造成赔偿上的不公平。
公正是法制社会的灵魂,公正是公平适用法律的必然结果。公正适用法律可以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程序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程序公正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组成以及鉴定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等程序规定,目的是保证专家可以不受外部干扰,客观地进行鉴定。通过随机抽取这种程序机制,达到公正鉴定进而公正处理的目的。第二,实体上的公正,这也包含两个方面,就是证据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重要的法制原则。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证据,并在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款。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正确处理,公平、公正。
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公开尽管是形式上的要求,但具有实质上的意义。首先,按照法制原则,内部的规定不能调整外部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内部规定、文件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判案和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为,不公开的规定、文件不为人知,也就无法被人遵守。因此,所有要求人们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是向所有人公开的。第二,在处理争议时,要采取公开的方式,即公开程序、证据内容、适用的法律。第三,公开可以使争议的处理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考虑实施的效果以及实施成本。我们既要考虑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负担,做到方便、及时。因为,负担的提高必然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另一个方面受到损失。因此,我们在具体规定中就要注意避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隐形损害。比如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受理部门确定为县级,就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的路途之苦,减少因乘车、食宿而增加费用支出。将处理部门定在县市两级,既有利于处理部门调查取证,也方便当事人陈述自己的理由。及时、便民不仅仅只是一个节省时间和方便的问题,还有利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将争议缓解、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是对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医疗事故争议是由于医疗行为而产生的,医学具有自身的科学体系与理论,对待科学必须要有客观、公正与科学的态度与认识。而客观、公正的基础就在于实事求是。只有将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搞清,才能准确定性,正确区分医疗风险与医疗过失、区分医务人员的责任与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责任、区分医疗行为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杜绝或者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我们做好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否则,也就无从谈起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