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此条是关于"代通知金"的标准规定。给用人单位减少补偿金创造了条件。明确了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而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总额的概念,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企业切勿有钻空子的想法。
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称为"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选择使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办法,而是以另外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考虑到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代通知金实际上是劳动者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工资,只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使得这笔工资必须提前支付。实践中,用上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代通知金,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最为相近。本条规定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员小张不胜任工作,公司决定自2008年5月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因此,公司在支付小张2008年4月工资时支付双份工资后,即可开始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