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增的条款,对应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各单位依法履行抚恤优待责任的法律义务,即该单位如不履行法定优待义务,不仅将依法被追究经济赔偿直至被强制执行,而且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部门的权力,必将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产生深远影响。
本条中规定的“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是指负有承担义务兵及其家庭经济优待、实物优待和精神、政治优待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