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本条为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新增的条款,首次从法规上对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作了定义。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时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