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本条是关于公路绿化和树木更新砍伐的规定。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绿化祖国,促进自然生态的良性循环,是一项全民性的长期建设事业。公路绿化是实现国土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绿化的窗口。同时,公路绿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水平。
一个经济繁荣的社会,首先需要一个畅、洁、绿、美的交通环境。为此,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巩固、完善、提高、发展”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及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公路用地实施绿化,逐步形成安全、舒适、优美的交通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把公路林列为防护林种,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公路,改善环境条件。因此,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做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砍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国、省道,须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县道须经市(地级)、州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乡道须经县(旗、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更新砍伐。同时,更新砍伐者还应完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