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本条是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以及贯彻国防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路建设涉及面广,所经路线长,是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仅要符合公路建设自身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也要兼顾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该条的含义是:
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总体来讲,公路对所经过地带的周边环境存在着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在大气和噪声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通部在1988年12月3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1.0.4条也规定:“公路建设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修建汽车专用公路及其他特殊意义的公路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这些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在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都应严格遵守。
二、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依法保护文物古迹。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具有众多的文物古迹。这些文物古迹是人类文化的遗产,必须认真加以保护。因此《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轰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审查,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发掘工作,并同时补办批准手续”。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又规定:“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址的安全“。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也是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时所必须遵守的。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依法防止水土流失。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必须遵守有关防止水土流失的法律、法规。根据1991年6且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也规定:“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尽量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
四、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规划进行建设。公路建设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与国防建设尤其是国防公路建设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1995年2月24日发布施行的《国防交通条例》也规定:“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