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关系到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四十五条就养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作出了原则性要求。近年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一系列关于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养护作业安全、公路各组成部分养护技术要求、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以及环境保护等各有关方面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进行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养护改建等各类养护作业时,均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范和规程,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否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其违法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达到规定要求,同时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拒不改正”包括明确表示不予改正,也包括虽表示改正,但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从技术力量、作业经历等方面规定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同时明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因此,对于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应当进一步结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