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本条是关于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经济普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按照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为加强对部门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本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也应设立经济普查机构。特别是对于按照要求和规定,应当由其具体承担经济普查工作任务的部门或者系统,都要自上而下地设立经济普查机构。如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铁路、银行、证券、保险、邮政部门和部队、武警系统,就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