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本条是关于聘用人员劳动报酬和商调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为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保障普查人员的权益,促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向聘用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证其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评选先进等方面与原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