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是关于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致使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影响到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因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企业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因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一定的惩戒,对其实施任职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条与公司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