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整理发布 784°c 2023-11-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时 效  性: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主旨

本条是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补充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立预审制度的必要性

本条例规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预审制度,是对海洋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使用海域面积较大、周期长、投资多,对海域资源和环境的影响较大,对周围其它相关产业用海影响较大,是否可以进行项目建设用海,必须事先进行预审。同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金纳缴数额较大,对项目投资的整体效益也有一定影响。我国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后,与以往项目用海先立项、后审批形成冲突。一方面,项目拟用海域与海洋功能区划有时发生矛盾;另一方面,海域使用金没有事先纳入投资概算,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效益评价。对上述问题,我国沿海各地海洋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都十分强烈。因此,理顺项目用海与立项之间的关系成为海域使用管理中的紧迫问题。

《海域法》实施以后,我国浙江、福建等省海洋部门和计划部门联合相继出台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前预先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事先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从而率先在全国理顺了项目用海与立项审批之间的关系。

二、建立预审制度的依据

2003年4月19日,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中明确要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这一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理顺了用海与立项之间的关系。本条例设立预审程序,以法规形式对这一改革进行了确认。

三、预审制度的主要精神

根据本条规定,使用海域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文件参照本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出具有关文件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立项。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应当批准立项,违反本条例立项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审批、办理海域使用证。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含义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使用海域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区域开发等项目,包括港口、码头、修造船厂、滨海火(核)电站、滨海采矿、废水排海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以及其他一切可能改变海岸、滩涂自然形状的建设项目:一是列入国家或省计划;二是由中央或省财政直接投资,或者主要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投资;三是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不是随意的,除了同时符合上述三个要素以外,其他项目不能列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五、预审的主要程序

一是向拟使用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意向,提出拟使用海域的用途和大概方位、面积;

二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逐级提出意见,转报 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出具预审意见。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历史版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