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变更,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实施新的许可。《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提出要求,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从管理实际出发的。
对非许可事项的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备案。一方面是有效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权益的一项举措,真正做到责权一致;另一方面也是方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了解企业动态信息,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另外,机动车维修是变动量大的待业为了掌握动态的市场状况,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坑害现象发生,加强行政许可后期管理、跟踪管理与动态管理是必要的。要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输注销手续,便于企业处理善后工作,切实保证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贯彻实施。